壹 | 、購買車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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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旅客應持票證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交驗車票。 | ||||
二、 | 提供旅客之車票均記載客運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路線名稱(或編號)、座號(未對號入座者不予記載)、票種、票價、票號、班次(不限班次時間者不予記載)、班車等級(不分級者不予記載)及使用期間(不限制者不予記載)。 | ||||
三、 | 旅客購票時,請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上車前有錯誤,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 ||||
四、 | 車票重複劃位,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由服務人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班車,而改搭其他班次者,得要求給予更換後所搭乘班次票價優惠(優惠不得少於8折)。 | ||||
五、 | 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應補足該搭乘路線全票票價差額。 | ||||
六、 | 優待票使用對象: | ||||
(一) | 旅客可購買半票資格: | ||||
1. | 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份證明之年長者(含外籍人士)。 | ||||
2.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其陪同者得購買半票(以一位為限)。 | ||||
3. | 兒童規定說明: | ||||
(1). | 年齡滿6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 | ||||
(2). | 身高滿115公分且未滿6歲者經出示證件可視為免票;若滿6歲則應購買半票。 | ||||
(3). | 身高滿150公分且未滿12歲者經出示證件可購買半票;若滿12歲則應購買全票。 | ||||
(4). | 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二人為限,但不得佔用其他座位,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 ||||
(二) | 軍人優待票: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現役軍人。 | ||||
七、 |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在車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 ||||
貳 | 、車票退換票之有效期限及手續費: | ||||
一、 | 凡於車票乘車日期或班次時間前均可辦理換票,不收手續費。 | ||||
二、 | 購買當日不對時車票退票應在當日末次車之發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逾日辦理退票者酌收手續費。 | ||||
三、 | 對時車票之退票應在該班次發車前辦理,退票得酌收手續費;對時車票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不得退票。 | ||||
四、 |
退票手續費: 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 中午12:00 起,本公司依據交通部公告修訂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 事項第壹項第六點.第七點及第貳項第三點修正,調整退票手續費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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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票價0元至200元(含)以下,收取手續費10元。 | ||||
(二) | 票價201元至400(含)以下,收取手續費15元。 | ||||
(三) | 票價401元(含)以上,收取手續費20元。 | ||||
參 | 、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 | ||||
一、 | 旅客於搭車前遺失車票應重新購票;於搭車期間票根遺失或無票搭車應按搭乘區間票價補票。 | ||||
二、 | 旅客越站乘車主動向站車人員補票者,得按越站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但經查獲始補票者,除應補越過站票價外,並加收其票價50%。 | ||||
三、 | 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前尋獲者,客運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 ||||
四、 | 中途無停靠站車次於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 ||||
肆 | 、旅客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 ||||
一、 | 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 ||||
二、 | 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 ||||
伍 | 、旅客乘車規定: | ||||
一、 | 搭車時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提早按鈴。 | ||||
二、 | 車廂內禁止吸煙、脫鞋、翹腳、喧鬧等影響乘車品質之行為。 | ||||
三、 |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 ||||
四、 |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 ||||
(一) | 身患法定傳染病者。 | ||||
(二) |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 ||||
(三) | 帶有酒味或狀似瘋癲者。 | ||||
(四) |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腐壞或易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 ||||
(五) | 不宜隨車運送或易造成旅客恐慌之動物,但引導視障旅客之導盲犬除外,攜帶寵物相關規定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常見問題Q1。 | ||||
陸 | 、班車行車規定: | ||||
一、 | 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站牌及場站公告,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大眾媒體及本公司網站公告。 | ||||
二、 | 班車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駛時,應於車站及網站公佈,並對大眾媒體發佈資訊,旅客並得換票或全額退票。 | ||||
三、 | 班車行駛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其退票或改程班次處理方式: | ||||
(一) | 旅客於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 ||||
(二) | 旅客於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或其他路線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 ||||
(三) | 旅客請求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 ||||
柒 | 、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 ||||
一、 | 本公司僅提供旅客行李存放空間,不加收行李運費,亦不負保管責任。旅客之貴重物品(諸如:現金、珠寶、金銀器、有價證券、樣品、商業文件、電子3C產品、貴重樂器或名牌商品等)或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應隨身攜帶並自行照料。 | ||||
二、 | 旅客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 ||||
三、 | 腳踏車上車規定: | ||||
(一) | 摺疊式腳踏車:需折疊後以車袋包裝完整,方可放置於行李箱中,比照一般旅客行李運送。 | ||||
(二) | 非摺疊式腳踏車:需拆卸前輪,並以車袋包裝完整方可放置於行李箱中,比照一般旅客行李運送。 | ||||
(三) | 腳踏車不符前兩項或第柒條第二款規定者,得拒絕承運。 | ||||
四、 | 有貼行李條之行李: | ||||
(一) | 遇有遺失或毀損時,如可歸責本公司人員所致,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旅客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整。 | ||||
(二) | 行李條收執聯如有遺失,除有急迫情形經旅客提出確實之證明並簽立切結書,本公司得同意旅客先行提領外,應待二日後且無其他旅客提出異議,始可請求領回。對於被他人持行李條收執聯而領走之任何行李,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五、 | 「收費行李」遺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 ||||
捌 | 、行車事故賠償: | ||||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旅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玖 | 、誤點處理: | ||||
一、 | 班車無法準時發車時,本公司應於車站公告或廣播告知旅客。 | ||||
二、 | 旅客因班車誤點辦理退票不收手續費。 | ||||
壹拾、消保會全國性消費服務專線:1950及本公司免費客服專線:0800-241-560。 | |||||
壹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