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亦不得於言語與肢體上有不適當之冒犯。
2. 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利用權勢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趁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
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他人者,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負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本集團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
4. 本集團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 申訴受理單位: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委員會
- 申訴專線電話:(02)29957799 分機350或610
- 總經理信箱:新北市三重區郵政 3-72 號信箱
5. 性騷擾防治專區超連結及附件下載